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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启动铅冶炼企业协同处置阴极射线管含铅玻璃试点

  2012年以来,在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支持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拆解处理量不断增加,产生大量阴极射线管含铅锥玻璃(以下简称CRT含铅玻璃)。据估算,我国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每年将产生CRT含铅玻璃5万吨到8万吨,目前包括制备节能灯管等用途在内的年利用处置能力无法满足处理需要。为解决CRT含铅玻璃利用处置难题,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在现有处置能力基础上,开展铅冶炼企业协同处置CRT含铅玻璃试点工作,探索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环保、符合国情的CRT含铅玻璃利用处置途径和监管体系;完善政策,调动铅冶炼企业协同处置CRT含铅玻璃积极性。

  近日,环境保护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铅冶炼企业协同处置阴极射线管含铅锥玻璃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748号),明确了试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再生铅冶炼企业应当符合《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38号)中关于再生铅冶炼企业的准入要求。同时,明确了环境管理要求,近1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未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要求试点企业应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再生铅冶炼企业应能用CRT含铅玻璃替代部分造渣剂或助溶剂,采用密闭熔炼、低温连续熔炼、新型节能环保熔炼炉等先进工艺设备。

  通知还要求试点企业应在省级环保部门指导下,先期开展工业试验和技术论证,确认协同处置技术可行,污染控制措施完善,污染物排放达标,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对于进入铅冶炼企业协同处置阴极射线管含铅锥玻璃试点企业,将享受颁发临时许可证开展试点活动,跨省向试点企业转移CRT含铅玻璃的,免于履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手续。鼓励将CRT含铅玻璃交由试点企业协同处置,要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对拆解处理企业开展审核工作时,应当对CRT含铅玻璃的委托合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销售发票进行审核,核定CRT含铅玻璃的转移和协同处置情况。

  通知还明确省级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抓紧筛选行政区域内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布试点企业名单,并于2014年8月1日前将本省(区、市)试点企业名单报送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请具备条件的企业按照通知要求抓紧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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